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管委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额由最高12000元调整为最高15000元(按家庭),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二、符合滨州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住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最高提取额为30000元(按家庭),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管委会同意,调整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