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认定、处理和资金追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骗提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购房合同、租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合同;
(三)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预售不动产专用收据、税收完税证明等票据;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异地房产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无房证明等证明;
(五)购买商品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完成后12个月(含)内无正当理由退房;
(六)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七)其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骗贷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证明等身份关系;
(二)利用虚假房产交易信息、产权证书和票据;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证明;
(四)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劳动关系等贷款条件或利用其它虚假资料;
(五)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 中心认定骗提骗贷违规行为属实,向行为人下达告知书,做出如下处理:
(一)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登记其不良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二)向其所在单位报送其骗提骗贷情况,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
(三)通过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四)责令骗提骗贷行为人在30日内全额退回其骗提骗贷资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资金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骗提骗贷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将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停止与其业务合作,并做以下处理:
(一)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市人社局报送相关信息;
(二)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登记其不良记录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中心职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协助骗提骗贷,侵害单位或个人以及中心合法权益,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作(委托)单位职工有上述行为的,按照合作(委托)协议进行处理后,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由该单位另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认错态度良好,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未造成损失的,从轻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上级文件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