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我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为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独立的中心管理账户,并在该账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委托归集受托银行对自主缴存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代收代扣。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章 账户设立、缴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各管理部填写《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表》并签署《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托收缴存使用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
(三)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管理部受理相关材料后,为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管理专户中设立个人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公积金的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或高于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基数标准。
第九条 缴存比例为10% 至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按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如需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的,应于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4日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若未主动申报调整但缴存基数低于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后,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次月起,每月十五日之前按时、足额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其受委托银行借记卡中,并由受委托银行按照《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托收缴存使用协议》的要求代扣。灵活就业人员用于缴存和代扣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借记卡发卡银行应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一致,如因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卡片丢失等原因借记卡发卡银行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签订《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托收缴存使用协议》,次月起由新确定的受委托银行按照要求代扣应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允许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可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封存缴存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未还清的,应履行在贷款期间直至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前每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可办理账户封存。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应符合《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并根据《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21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印发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和要求,改革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支持和保障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制定了《滨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现将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 18 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在滨州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立
需开户缴存的,可前往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公积金账户设立后采用托收方式办理汇缴业务,无需再到前台,方便快捷。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度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当年度月最高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按公积金汇缴年度进行调整。
四、能否补缴开设账户前的住房公积金?
不能补缴开设账户前的住房公积金。
五、正常缴存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应符合《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可否享受公积金贷款?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购买自住商品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即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后续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正常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并根据《滨州市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