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管委会同意,调整部分业务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申请缴存时间的认定标准
由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双职工贷款的认定标准
主借款人和配偶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可认定为双职工贷款,若配偶未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不含),按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核算。
三、调整住房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
将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主借款人和配偶)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次数不论结清均计算贷款次数调整为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次数结清的不计算贷款次数。
四、调整提取后申请贷款的时间限制
由原来提取后满6个月(含)申请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提取后满12个月(含)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
取消贷款额度为职工账户缴存余额20倍的计算方法,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贷款额度,但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
借款人家庭可贷额度=主借款人可贷额度+配偶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月缴存额(按最近12个月平均数)×可工作月数×缴存时间系数(四舍五入后取整万元)
缴存时间系数:
1年≤连续缴存时间<2年 0.3
2年≤连续缴存时间<3年 0.4
连续缴存时间≥3年的,每增加1年,缴存时间系数增加0.2,最高值为2.5。
符合高端人才条件的,系数按2.5计算贷款额度,最高为100万元。
六、本通知执行之前(截至5月31日)已受理、已录入系统的贷款业务按原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按原政策执行,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八、此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请各管理部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