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社会各界: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对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政策支持,现将《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建议要具体明确,依据充分。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论证和吸收。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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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8日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补缴。核准缓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向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延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核准延期期间,不做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到期后,应及时偿还延期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租赁商品住房提取最高额度上浮20%,即:租住滨城区、邹平市、博兴县、经开区、高新区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最高额度20400元;租住我市其他县区商品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提取最高额度18000元。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恢复执行原租房提取最高额度。
四、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民生保障功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缴存企业及职工给予阶段性政策支持。
主要内容: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