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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直付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9  08:23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方便缴存职工灵活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现决定增设购房提取业务类型,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直付式)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1.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具体办理规程见附件。

2.本业务为新增设便民业务,原购房提取方式(个人支付首付款后再凭发票或收据办理提取)仍保留,提取人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其他未作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直付式)办理规程.doc
       附件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直付式)信息单.xlsx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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