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最新文件

滨州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4-11-29  15: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将本人尚未结清的本市商业住房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我市“商转公”业务采用直转模式。即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无需自筹资金提前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

第五条 为保障“商转公”业务办理秩序和办理效率,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实行预约、分批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

凡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中心建立了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按时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七条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商业贷款未结清,原商业贷款已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贷款的时限要求,且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并出具《银行意见书》;

(三)“商转公”直转业务仅支持纯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涉及组合贷款,且抵押权人不得变更;

(四)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并为不动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人);

(五) “商转公”业务受理银行需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准入并与中心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合作关系的受委托银行,且与原商贷银行原则上为同一银行;

(六)非受委托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贷款若需转为受委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意向的商业银行需向市中心提交合作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开展业务。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共同申请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按照公积金中心现行正常贷款政策核准(不包括上浮额度的特殊优惠政策,如: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高品质住宅等相关优惠政策),且转贷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扣减近2个月应还本金总额,保留贷款金额以万为单位的整数(只舍不入),差额部分由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贷款放款前自行补齐。

第十条    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还款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凡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银行意见书》;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合法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户口证明;

6、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夫妻双方需到公积金服务大厅进行授权查询打印);

7、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办理商转公需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为二手房的,办理商转公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

8、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商业贷款账户基本信息及近12个月还款流水;

9、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如下:

(一)商贷结清征求意见。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请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二)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借款申请人携带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初审录入和综合评价审核;

(三)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其他贷款相关手续;

(四)办理顺位抵押。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将抵押权人登记为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

(五)借款人预存资金。中心收到受托银行不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证明收妥通知后,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将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存入过渡账户;

(六)发放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开设的还贷过渡账户;

(七)结清原商贷。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原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后,即计入贷款次数,因申请人个人原因导致原商业贷款未能结清的,中心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贷款资金追回至中心银行账户,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八)原抵押权注销。银行工作人员负责在商业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原抵押权注销手续,并将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抵押注销登记结果上传至公积金业务系统存档。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将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如原商业贷款借款人离异导致房屋产权变更等情形);

(二)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商业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三)原抵押房屋被查封、扣押、冻结、已设立居住权等的;

(四)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且未按要求设立新抵押物的;

(六)其他影响受托银行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每年商转公贷款的总体资金使用规模进行研判,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进行动态调控。当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当个贷率高于85%时有权实行商转公轮候发放制,或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中心有权按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

滨州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附件2:

滨州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


点击下载:滨州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docx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促进滨州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政策出台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3、《关于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通知》(鲁建房字〔2024〕2号)

4、《推动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政策措施》


三、政策出台目的?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支撑保障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群众还贷压力。


四、重要内容解读

1.什么是“商转公”?

“商转公”即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本市公积金缴存人,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将本人尚未结清的本市纯商业住房贷款转成纯公积金贷款。
       2.什么是直转模式?

商转公直转模式即借款申请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且抵押权人仍为原商业银行的情况下,原商业银行同意增加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为该房屋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同意协助办理用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业贷款,申请人无需自筹资金提前全额偿还原商业贷款。

3.商转公业务办理流程是什么?

商贷结清征求意见→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签订借款合同→办理顺位抵押→借款人预存资金→发放公积金贷款→结清原商贷→原抵押权注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